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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5 12: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制度汇编


目  录

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03-09

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19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20-30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31-35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36-39

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工作机制……………………………………………………40-43

xx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评定规则……………………………………………………44-46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47-52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53-59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60-74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75-79

xx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0-84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85-93

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94-96

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97-100

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110

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111-122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123-132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133-154

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55-161

xx市xx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162-164

xx市xx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65-167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168-175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176-184

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85-189

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190-194

xx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195-201

xx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

xx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210-213

xx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4-221

xx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22-229


 


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xx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xx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xx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xx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xx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xx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xx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xx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没有正确、坚决地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行为,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力,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软弱涣散,对所属党员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对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不到位,导致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用人不公、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拉票贿选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开展廉洁教育不经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年度考核位次较差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采取干扰、阻碍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

第十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xx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应予以问责的;

(三)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四)媒体曝光、披露应予以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第xx一条 问责应当在充分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xx二条 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xx三条 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xx四条 问责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下达。《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和渠道等。

第xx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xx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xx七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xx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xx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已于20xx年10月17日印发)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对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委(党组)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主体责任

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根据区委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        提出的xx字好干部标准,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教育监督责任。创新廉政教育形式,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加强廉政教育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四)正风肃纪责任。聚焦“四风”,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气力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药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不断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五)执纪保障责任。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办)、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示范表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对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亲力亲为,带头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三章  机制保障

第八条  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一)整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合并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二)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完善区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协同办案、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信息反馈等制度。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牵头任务。

第九条  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一)实行区级领导包抓联系点制度。区委常委每季度至少深入一次包抓联系点,指导检查包抓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倾听民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强化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二)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区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区委常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三)实行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 “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一)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级党委(党组),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镇(办)、部门党委(党组)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一)严格责任考核。年终由区委常委带队,对全区各镇(办)、部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名常委至少确定2个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干部群众座谈。

(二)严格考核程序。被考核单位提前撰写好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单位班子成员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各考核组要认真听取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进行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如实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委。

(三)注重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价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树模、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二条  健全党风廉政常态化机制

(一)建立廉政建设常抓机制。健全完善明查暗访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办公用房政策和公务接待办法,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经费预决算公开、财务大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费用定额控制,至少每两年对镇(办)、部门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三)完善纪检监察举报体系建设。通过举报网站、电话、邮箱、信件、民情直通车、网格化指挥中心、远程视频监控以及镇村信访举报联络员等举报载体,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问题的举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信息。

(四)完善廉政便民服务制度。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推行区级职能部门“一把手”面对面、零距离接受群众询问制度,不断加强对区、镇(办)村三级便民服务大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区镇村三级便民服务工作机制。

(五)推行公示承诺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通过干部会、公示栏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教育宣传。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在深化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基础上,条件许可的区直机关单位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严格执行“两谈两述一报告”制度。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区委领导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区委、区纪委进行一次全面的述职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任前必须通过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三)严格执行区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严格执行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四公开”制度。推动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四条  健全执纪保障机制

(一)认真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镇(办)、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出台具体意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不具体分管派驻部门业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出部门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督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派驻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四)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

(一)全面推行诺廉评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做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区级领导干部、镇(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年终统一上报,接受综合研判,并将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班子成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各种违纪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肃问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镇(办)、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领导干部勤廉公示测评评定为不满意档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基本满意档次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或其他职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xx市xx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各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xx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及全区各镇(办)纪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  全区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结合本镇(办)或部门实际,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监督的内容: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省市区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提高制度执行。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

(一)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党委(党组)在落实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执纪保障、示范表率等六个方面责任的监督。

(二)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三)区委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对区委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婚丧喜庆,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反映的进行重点核查。

(五)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

第六条  监督的方式

(一)立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二)线索审查。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

(三)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约谈函询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发票倒查、电子取证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实行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  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每年选定几名镇(办)纪委书记或部门监察室主任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并通过邀请党风政风监督员列席、走访监督管理对象和座谈干部群众等形式,实施综合评议和全面考核。

第九条  完善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镇(办)或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其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四)对本镇(办)或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七)不落实“一案双报告”、“一案双查”要求的;

(八)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九)其他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问责有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xx市xx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

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构建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有威的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

2、报告内容: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报告对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情况。重点报告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权力使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以及个人遵守廉政准则等方面的监督情况。

3、报告时间和形式: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每半年、年终各报告一次,时间为规定时限翌月10日前。报告前,同级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审核。经党委(党组、工委)负责人审签后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特别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一事一报告。

4、相关事项说明: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报告的内容负责并签字背书。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纪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评议、抽查检查,评议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制度

1、自我剖析的对象和范围:有轻微违纪问题,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者诫勉谈话的;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分管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

2、自我剖析的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要向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说明自己受到处理的违纪事实,处理结论,讲清楚受到处理的原因,自己对组织处理的认错态度,从中应该汲取的教训和警示,自己的整改措施等。

3、相关事项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时,要将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的自我剖析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的整改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函询制度

1、约谈函询主体:主体责任由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监督责任由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2、约谈函询对象:各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

3、约谈函询内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和评议、案件查办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约谈下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指出其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所在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约谈函询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半年和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督导其反思和整改。

4、相关事项说明: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函询工作台账,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和纪委备案。对需由约谈对象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整改的问题,由纪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纪委书记与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1、谈话对象及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副书记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谈话方式,对新任职以及转任转岗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具体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

2、谈话内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以及在廉洁从政方面应该注意的其它问题。

3、相关事项说明:被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根据谈话情况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并在廉政谈话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廉政承诺书同时交纪委备案。

五、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制度

1、通报曝光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案件、作风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件和其它领导批示需要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

2、通报曝光方式:采用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典型案件,剖析典型案例,提出纪律要求;通过纪检监察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手机短信平台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涉案单位、个人及处理情况;在xx电视台和xx日报分别开设“曝光台”专栏,结合作风建设专项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即时通报。

3、其他事项说明: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监控网络舆情等渠道受理举报。典型案件曝光后,发案单位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对整改不重视、走过场、不到位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按照省市纪委安排部署,现就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包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点面结合、齐抓共管、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市纪委相关部室包抓监督执纪问责10项制度和联系包抓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在保证全面推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包抓的特色制度,通过包抓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全面落实,着力构建具有xx特色的“两个责任”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任务与分工

根据工作职责,包抓工作实行部室、区县和市级部门负责制。“十项制度”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4名领导牵头负责,4个部室负责包抓,4个区县和10个市级部门抓好分配的特色制度落实。各部室、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巩固深化”的方法和步骤,点面结合,全面推进10项制度的巩固落实、深化提升、完善创新和拓展延伸,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富有成效。“十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的内容予以重点考核。

三、职责与要求

1、调查研究。把5、6月作为调研月,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单位要集中时间,扑下身子,深入到包抓单位、基层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掌握各项制度推进情况,发现工作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7月份市纪委常委会将专题听取各组调研情况汇报。

2、制定措施。根据调研情况,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要认真分析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抓住关键问题不松手,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3、宣传教育。要把制度宣传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年内组织开展1次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4、监督检查。各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分别在7月、9月、11月,有重点的对所包抓的制度和联系点的各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专项检查。7月份重点检查推进情况,9月份重点检查整改情况,11月份重点检查创新情况。检查要采取点与面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方法,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制度规范运行。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确定。市纪委将于检查当月末书面听取各组检查情况汇报。

5、总结提升。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和推广制度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协助包抓点解决制度推进中的实际问题,确定和建立制度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促进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台阶、出成效、创特色。

6、探索创新。要始终把创新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包抓制度和联系点的工作实际,不局限于已推行的10项制度,积极探索,挖掘亮点,推陈出新,下功夫、创特色、打品牌,力争使我市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



 附件:“十项制度”包抓责任分工表



                    中共xx市纪委办公室

                    20xx年2月17日





附件

“十项制度”包抓责任分工表


包抓

领导牵头

部室包抓制度包抓

区县市级重点

落实单位

刘孟超党风政风

监督室1、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宜君县市国资委纪委

2、监督执纪巡查制度耀州区市公安局纪委

3、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宜君县市农业局纪工委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函询制度王益区市环保局纪检组

刘胜民案管室一案三查制度xx区市财政局纪检组

魏亚宁组织部1、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制度王益区新区纪工委

2、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宜君县市教育局纪工委

3、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制度耀州区市水务局纪工委

左车宁宣传部1、纪委书记与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王益区市国土局纪委

2、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制度xx区市直机关纪工委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区委党务公开的内容,应按照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确定。原则上,凡属要求公开的事项,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6、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7、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8、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区委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坚持多样、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等形式进行。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形势报告会等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区委党务公开的时限,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三种。

1、长期公开。主要是对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一般应在其规定程序完成后一周内进行公开。

2、定期公开。主要是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一季度更新一次。

3、即时公开。主要是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即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提出。承担有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报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区委书记同意。

3、公开。具体承办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在规定范围进行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和干部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4、反馈。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制度

1、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对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承担有党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区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负责。

2、实行党务公开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对未纳入公开内容范畴,但党员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请求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即时批转给相关党组织。党组织在收到申请批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

3、实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确定,由相关单位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区委分管领导把关,并经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收集的意见建议、受理的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公开资料是否健全等。

4、实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协调做好有关重大新闻发布、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应急方案制定以及新闻发布效果评估等工作。

5、实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召开通报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离退休老同志和党外人士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工作及重大活动等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通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6、实行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制度。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和干部群众对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有署名的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本人。可适时采取会议或文件通报的形式,对经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有关事项公开情况予以通报。

7、实行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党务公开有关公文、会议资料、信息简报以及反映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归档保存。归档资料由区委党务公开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立卷和妥善保管。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8、实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督导、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担任区委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以及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有效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9、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组织处理。

六、组织领导

1、党务公开实行区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加强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规范进行。区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2、区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区委办公室负责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公开;区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的公开;区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公开;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公开;统战、政法、机关工委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党务公开的职责。

3、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充分尊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各级党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民主意识,带头推进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党务工作落到实处。















铜印纪发〔20xx〕4号


中共xx市xx区纪委

印发《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各镇人民政府,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中共xx市xx区纪委

                       20xx年1月15日

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

为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警示训诫

警示训诫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三种形式,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一)适用范围

1、警示提醒的适用范围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2、诫勉督导的适用范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3、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到位、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分级实施

1、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的区级领导训诫,区纪委一名常委或室主任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2、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副职成员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训诫,区纪委一名科级干部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3、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负责人的 ,由镇办、部门主要领导训诫,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一名干部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4、警示训诫对象为镇办、部门一般党员干部的,由镇办、部门分管领导训诫,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训诫书面资料的准备、收集归档。

(三)整改、解除及管理

1、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被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训诫的单位领导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警示提醒整改期限一个月;诫勉督导整改期限两个月;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整改期限满后需解除的,要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由被训诫对象提出解除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警示训诫实施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3、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资料统一交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管理。一般党员干部警示训诫资料由实施的镇办、部门管理,但每季度要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警示训诫的报表。

4、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被警示训诫对象在警示训诫期限内不得评优树先、提拔重用。

二、约谈教育

(一)适用范围

各镇办、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教育: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3、对本镇办、本部门、本系统出现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不报告、不调查、不查处的。

4、党风政风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结果明显偏低的。

5、不严格执行中、省、市、区有关纪律作风要求,造成影响的。

6、岗位履职尽责不到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需要进行约谈教育的。

 (二)分级实施

1、主谈人向约谈教育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约谈实施单位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2、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区级领导主谈,区纪委一名科级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3、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班子成员副职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主谈,区纪委一名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4、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负责人的,由镇办、部门主要领导主谈,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一名干部负责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5、约谈教育对象为镇办、部门一般党员干部的,由镇办、部门分管领导主谈,由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或相关人员填写约谈教育登记表并收集资料。

(三)整改及管理

1、约谈教育结束后,被约谈教育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

面报告整改情况。实施约谈教育的部门、单位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回访。

2、约谈教育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分级实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教育资料统一交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管理;一般党员干部约谈教育资料由实施的镇办、部门负责管理,每季度需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约谈教育的报表。

三、原则要求

1、要落实“两个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严肃执行警示训诫和约谈教育分级实施意见。

2、要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各镇办、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突出主业主责,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暂未设纪检组或监察室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并履职尽责。

3、要严格“一案双查”。对发现的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也要追究监管监督责任。该约谈教育的约谈教育;该警示训诫的警示训诫;该党政纪处分的党政纪处分,不得降低执纪标准,不得用警示训诫、约谈教育代替党政纪处分。

4、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守德、守规、守纪、守法,努力构建预防、教育、惩处三位一体廉政防线。

附:①警示训诫表格(一式五张);

   ②约谈教育登记表格(一式一张)。

以上表格请在邮箱ytjwdfs1986@126.com中下载使用。



中共xx市xx区纪委办公室            

20xx年1月15日

















中共xx市xx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

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纪委监察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xx公安分局: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0xx年8月  日






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区纪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区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领导和xx公安分局纪检组长具体负责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事宜;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监察室的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日常协作配合工作,并确定各自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案件信息以及有关案件查处情况;研究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工作,组织协调查办重点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  协作配合的内容。相互通报和移送案件、案件线索及有关案件信息,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跟踪督办移送案件。

案件及案件线索通报、移送的对象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工作职责。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工作职责是:

1、收集、整理、通报、移送案件线索;

2、协调移送案件;

3、跟踪督办案件;

4、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

5、完成领导交办的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章  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


第六条  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每季度末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相互应当通报、移送的,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或领导审批后,向相关机关以函件形式进行通报、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七条  案件移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

第八条  随案移送的具体材料:

(一)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

(二)审判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三)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四)公安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函,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其他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侦查终结报告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证明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据资料,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及职务、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

第九条  涉案款物。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随案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应当随案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的案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因特殊原因不宜在规定时间内以上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对收到的案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再移交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  借用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抽调借用检察、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办案时,被抽调借用人员在办案期间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工作。办案部门应当对抽调借用人员加强教育、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查控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初核(初查)或者立案调查阶段,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查询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电信、金融、出入境等信息,以及采取边境查控、技术侦查等措施时,应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函件,并按照程序提请同级检察、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第十四条  协同办案。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协同办案。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协助。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介入初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正式移送前可以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人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或者协助办理。审判、检察、公安应当依纪依法配合。

第十七条  追逃查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经各自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函件,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追逃查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追逃查缉工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遇到围攻、殴打、恐吓等妨害执行公务,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迅速处置。


跟踪督办及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要建立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登记、跟踪督办单、协调登记及结案案件登记等档案台账。

第xx条  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人民法院刑庭、区检察院反贪局、xx公安分局纪检组,负责对本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进行督办。

第xx一条  各相关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疑难问题时应当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第xx二条  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第xx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xx公安分局解释。

第xx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案件通报函

       2. 案件(线索)移送函

3. 移送案件(线索)回复函

4.退回移送案件(线索)函

5. 提请司法机关协同办案函

    6. 移送(退回)涉案款物清单









附件1

机  密                           

案件通报函


   ×××函〔   〕  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通报事由、事项和依据。

特此通报。


附:相关文书、案件材料










附件2

机  密                           

案件(线索)移送函


×××函〔 〕 号


主送机关:

移送案件,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移送原因和依据。

移送案件线索,写明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移送原因和依据。



附:相关文书、案件材料、涉案款物及清单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秘  密

移送案件(线索)回复函


                            ×××函〔   〕  号


主送机关:

正文

移送案件(线索),写明移送案件(线索)的接收时间、审查情况以及处理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移送的涉案材料等退回。)

此复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秘  密

退回移送案件(线索)函


  ×××函〔   〕  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移送案件(线索)的接收时间、退回原因和依据。


附:相关移送材料原件

联系人:



发文机关(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秘  密

提请司法机关协助办案函


铜纪××函〔   〕  号


主送机关:

正文

写明提请协同办案的事由和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秘  密

移送(退回)涉案款物清单

                                         年  月  日

序号名  称数量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移送人:          接收人:         制表单位: (一式两份)







  



铜印办发〔20xx〕1号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根据省委、市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现对全区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副科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和二级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规范如下。

1.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单位书面报告;丧事应即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报告。各镇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书面报告;镇办、部门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基层站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向所属镇办、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书面报告。报告人应作出廉政承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见附件),自觉接受监督。

2.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简约节约,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大操大办,不得集中超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严禁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严格控制宴请人员数量和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礼、葬礼车队不得超过6辆。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操办乔迁宴、满月宴、升学宴、参军宴、出国宴、寿宴(生日宴)等。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3.自觉模范带头。各党委、党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约谈教育、警示训诫、检查问责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各镇办、部门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懂规矩,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4.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广大群众监督和媒体网络监督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检查问责、约谈教育或警示训诫;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2月3日 

















附件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职级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报告事项

操办情况时间收受礼金         元礼品折价         元

执行费支出情况宾客     人,共      桌,费用     元。

待客地点:

使用车辆



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切实为公务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单位配合,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省部级(含副省部级和退休)领导来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单位配合。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第七条 涉外和招商引资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按对口接待原则,由对口单位负责。涉外接待按照《xx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报告、审批、接待的程序,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来铜单位、来铜公务和接待项目等。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审批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迎送控制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一般不安排合影,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铜,按照有关规定迎送陪同;

(二)省部级领导正职来铜,市、区县陪同的领导同志不超过3人;副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铜,市、区县陪同的领导同志不超过2人;

(三)厅局级(含副厅级)领导同志来铜,由对口单位1名领导同志陪同;

(四)市级领导正职到市级部门、区县和乡镇调研,市级有关部门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区县、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

(五)副市级领导到市级部门、区县和乡镇调研,市级有关部门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区县、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活动要进一步减少工作人员,市级部门和区县负责同志一般不带随员。

第五章 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 全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每年度调整一次。接待标准应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按照各酒店协议价格执行。

机关食堂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具备条件或没有机关食堂的,可安排到定点饭店就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供应家常菜,突出xx特色。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积极引入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xx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全市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xx一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xx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xx三条 严格公务出行用车纪律。公务出行应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章 监督追责

第xx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xx五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全市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xx六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全市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xx七条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xx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xx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今后核查发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存在未一事一结、无接待公函、无菜品清单、无接待清单、会议费资料不全等问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对正当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接待、超人数陪同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3.假借公务之机、以公务接待为名公款吃喝的,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为公务接待或办公提供香烟的,视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正常慰问中购买香烟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

5.违规发放福利的,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省市规定相关依据附后,《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支出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xx】58号)文件是20xx年7月3日下发,核查发票区分责任时、对未一事一结的时间节点为7月3日。 若在核查过程中还依据区县相关规定,在核查报告中写清楚,并向市纪委党风政风室提供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

各区县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铜办发〔2014〕15号),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机管发〔20xx〕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函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任务必须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和审批手续,确属紧急任务的,待公务活动结束后,由提出接待要求的部门及时补齐手续。

二、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

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样表见附件。

三、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参照中、省、市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接待国家领导人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房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香烟等。

四、餐饮安排。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同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标准为: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和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领导同志,用餐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

五、车辆安排。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任务性质安排相应车辆,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六、来宾交费。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餐费收取标准为: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40元(早餐10元、午餐15元、晚餐15元),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接待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车费收取标准为:在xx范围内活动的每人每天20元;使用接待用车跨市活动的每人每天40元。我市公务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按照当地标准交费,当地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参照我市收费标准交费。

七、费用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财政直接支付外,必须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到区县开展工作调研等公务活动,各区县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区县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和餐费、交通费收取标准,并报市接待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xx市接待办公室

xx市财政局

20xx年9月30日














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部门和镇办公务接待工作。

镇办党委、政府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村级零接待制度。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条  实行区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1.正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x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排接待。

2.副厅(局)级领导来x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经区级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3.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x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上对口单位自行接待。

     4.兄弟区县的党政考察团(组),来xx投资洽谈商务的重要客商,区委、区政府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大型活动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5.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发电)安排需接待的事项,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确定接待单位,接待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省、市有关部门发往区级对口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接待宾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接待对象在本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协助安排住房,所有客房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增加其他生活设施。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区机关餐厅,实行工作餐制度,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烟、不上超标酒。并从实际出发能减则减,杜绝浪费。

第八条  副部级以上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大型会议、活动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项接待只安排一次正餐接待,其余由各对口部门安排;陪餐严格按“对等接待”原则,10人以内的来宾安排陪餐人数不超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来宾的1/3。

第十条  区属机关公务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在边远乡镇确需安排就餐的,只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镇(办)、村(社区)干部来区开展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第四章   接待陪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中、省、市领导来x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协调确定我区陪同人员。本市及外地来我区参观学习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察团,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原则确定我区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  区级领导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镇办领导对应陪同,不得多人陪同,不允许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随行车辆,各级领导来xx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辆陪同用车,不得安排其他车辆引路,严禁多辆公务用车跟随陪同。区级领导及部门多人出行开展公务活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十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接待范围、审批管理、登记存档、建立台帐、及时结算等制度。

第十五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进行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将来xx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xx市xx区关于实行作风和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铜印办字〔20xx〕25号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铜财行〔20xx〕1号),综合考虑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铜印办发〔20xx〕2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32个城市县(处)级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调整省内西安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不包含附件中已明确差旅住宿费标准的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外网(网址: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1.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可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2.在区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3.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关于乘坐飞机、高铁出差的交通费问题。

乘坐飞机、高铁出差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费用;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差旅费问题。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五)关于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六)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租赁车辆的除外)。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七)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能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八)关于工作人员调动的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九)关于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关于借用外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差旅费问题。

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三、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中共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支出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字〔20xx〕58号)规定的差旅费核销有关要求加强核销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区级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区级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10日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1

区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地区

(城市)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

人员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人员上浮比例

1北京市500470

2天津市380350

3河北省(石家庄)350320

4山西省(太原)350320

5内蒙古(呼和浩特)350320

6辽宁省(沈阳)350320

7大连市3503207-9月42038020%

8吉林省(长春)350320

9黑龙江省(哈尔滨)3503207-9月42038020%

10上海市500470

11江苏省(南京)380350

12浙江省(杭州)400370

13宁波市350320

14安徽省(合肥)350320

15福建省(福州)380350

16厦门市400370

17江西省(南昌)350320

18山东省(济南)380350

19青岛市3803507-9月45042020%

20河南省(郑州)380350

21湖北省(武汉)350320

22湖南省(长沙)350320

23广东省(广州)450420

24深圳市450420

25广 西(南宁)350320

26海南省(海口)35032011-2月45041030%

27重庆市370340

28四川省(成都)370340

29贵州省(贵阳)370340

30云南省(昆明)380350

31西 藏(拉萨)3503206-9月53048050%

32甘肃省(兰州)350320

33青海省(西宁)3503206-9月53048050%

34宁 夏(银川)350320

35新 疆(乌鲁木齐)350320






















附件2

区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市(区)住宿费标准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人员

1西安市350320

2咸阳市260240

3xx市230210

4宝鸡市260240

5渭南市260240

6汉中市230210

7商洛市230210

8安康市230210

9榆林市300270

10延安市300270

11杨凌区260240

12韩城市260240








铜印办发〔20xx〕2号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3月31日



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铜财行〔2014〕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镇(办)。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城关办、三里洞办除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区财政局按级别、项目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出差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新区、耀州区、宜君县出差,因工作原因确需住宿的,按照所到区(县)宾馆、酒店住宿实际标准结算,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30元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经济实惠原则选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新区、宜君县和耀州区出差,确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参照市财政局颁发的标准可给予赴宜君县每人每天80元,新区、耀州区每人每天60元伙食补助。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xx区镇办(城关办、三里洞办除外)出差的,确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可给予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在镇办的工作人员(城关办、三里洞办除外)因公离开镇办到区内出差,确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可给予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赴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赴市内、区内出差交通费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xx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xx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xx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xx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xx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㈠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㈡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㈢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㈣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㈤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xx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xx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㈠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㈡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㈢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㈣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㈤转嫁差旅费的;

㈥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xx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xx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或乡镇、村组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蹲点帮扶、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用餐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第xx九条  区级各单位、各镇(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处理差旅费报销问题,并报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区本级、各镇(办)其他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区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区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区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序号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其他人员

1北京350320100

2天津320290100

3河北310280100

4山西310280100

5内蒙古320290100

6辽宁330300100

7大连340310100

8吉林310280100

9黑龙江310280100

10上海350320100

11江苏340310100

12浙江340310100

13宁波330300100

14安徽310280100

15福建330300100

16厦门340310100

17江西320290100

18山东330300100

19青岛340310100

20河南330300100

21湖北320290100

22湖南330300100

23广东340310100

24深圳350320100

25广西330300100

26海南350320100

27重庆330300100

28四川320290100

29贵州320290100

30云南330300100

31西藏350320120

32甘肃330300100

33青海350320120

34宁夏330300100

35新疆340310120





附件2

区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序号市区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

费标准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他人员

1西安市320290100

2咸阳市26024080

3宝鸡市26024080

4渭南市26024080

5汉中市23021080

6商洛市23021080

7安康市23021080

8榆林市30027090

9延安市30027090

10杨凌区26024080

11韩城市26024080



  





铜印办发〔20xx〕14号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直属机构: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24日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铜办发〔2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填写《部门会议备案表》(附件2),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此类会议建立区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四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超过1天;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0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直接有关的区级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区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城区召开。各单位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区内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特殊情况安排住宿应实行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误工费补贴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发放。参加一类会议影响本人收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除外),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30元。

第十三条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每人每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

一类220130100450

二类18012090390

三、四类150100803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实际会议费用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门招标定点的酒店协议价格,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一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规定或超支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2.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3.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4.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墙;

5.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七条  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结算。区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区级机关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xx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2.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3.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4.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5.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6.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7.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xx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3.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4.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xx二条  各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xx三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第xx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xx市xx区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

      2.xx市xx区部门会议备案表





 

附件1

xx市xx区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


召开会议单位

会议名称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参会人员人数

区委办意见年   月   日

区政府办意见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xx市xx区部门会议备案表


召开会议

单位

会议名称

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

参会人员人数

备注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11月24日印发







铜印政办发〔20xx〕50号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0月21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62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xx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财预〔2014〕117号)精神,现就我区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㈡基本原则 

稳步推进。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注重绩效。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㈢目标任务 

“十二五”末期,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法规初具雏形;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社团组织分离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费随事走”的要求安排事业单位相关经费。对于挂靠行政机关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或组织,要限期脱钩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管理。严禁行政机关直接向社会团体补助资金。

㈡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服务、绩效评价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向社会公开。

㈢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㈣资金和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政府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其中属于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通过既有项目支出资金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属于政府机关基本运转保障服务的,通过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经费予以安排。

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购买服务目录的明细项目,纳入基本支出预算或专项支出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年度新增或调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购买主体要单独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完成后,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威尼斯人网址的支付方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进行监控,发现偏离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等进项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㈡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区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㈢严格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 

㈣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xx市xx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xx市xx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编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

(5类)(55款)(279项)

a基本公共

服务事项(a20款)(155项)

a01基本公共教育

a0101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102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0103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0104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0105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0106全省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0107盲童、聋哑儿童、智障儿童等人群特殊教育

a0108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食堂、医务室服务

a0109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a02劳动就业服务

a0201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

a0202开展就业政策咨询业务

a020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a0204委托就业失业的登记

a0205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a0206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a0207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a0208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a0209复转军人就业安置

a0210高校毕业生专业化见习

a0211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a0212社区就业援助“一对一”帮扶

a0213政府组织就业公共服务活动

a0214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服务

a0215年度劳动力就业分析监测

a0216其他政府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

a03人才服务

a030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a0302代理单位人才引进调动及落户办理

a0303流动人员户籍管理婚育管理计生服务

a0304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0305赴外人才引进及配套服务

a0306公益性招聘活动

a0307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

a0308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

a0309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a0310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才服务

a04社会保险

a0401代办流动人员社保金缴交

a0402代办人事代理单位社保金缴交

a0403代办流动人员养老金手续及医保结算手续

a040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

a0405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

a05社会救助

a0501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0502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a0503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a0504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a0505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a0506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新增一元民生保险、农房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

a06社会福利

a0601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602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a0603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a07基本养老服务

a0701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702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a0703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a0704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a0705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a0706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707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a08优抚安置服务

a0801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a0802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a0803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a0804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805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a0806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a09基本医疗卫生

a0901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a0902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a0903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0904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0905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0906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0907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0908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0909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0910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0911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0912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a0913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a10人口和计划

生育服务

a1001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a1002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a1003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服务

a1004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a1005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a11基本住房保障

a1101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102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1103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1104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1105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a12公共文化

a1201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202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203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1204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1205公共演出服务

a1206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1207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1208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1209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1210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211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a13公共体育

a1301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302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1303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1304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1305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1306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1307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308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

a14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401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1402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1403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1404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1405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1406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140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服务

a1408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a15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501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502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a1503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a1504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a1505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a1506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1507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a1508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a16环境保护

a1601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602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1603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1604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a1605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a1606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1607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1608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a17交通运输

a1701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1702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1703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1704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1705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a18市政管理

a1801提供城市排污、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服务

a1802城市公用设施维护

a1803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a1804城镇街道公共环境管理服务

a1805城镇垃圾处理及泔水清运、道路清扫服务

a1806公共厕所管理、清扫等服务

a1807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环境维护服务

a19三农服务

a1901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1902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1903农情调查及农业气象信息服务

a1904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a1905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a1906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1907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1908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1909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1910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1911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1912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a20其  他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新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b社会管理服务事项(b12款)(38项)

b01社会组织管理

b0101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调研及培训

b0102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的辅助性服务(包括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等)

b0103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服务(包括行业监管、年检初检、等级评估、负责人培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b0104其它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b02社区事务

b0201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0202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b0203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b0204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b0205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0206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0207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b0208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b0209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b03社工服务

b0301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b0302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b0303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0304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0305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b04法律援助

b0401法律援助案件承办

b0402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b05慈善救济

b0501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0502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b0503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0504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b06公益服务

b0601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0602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0603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060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b07人民调解

b0701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b08安置帮教

b0801刑满释放人员帮教

b09社区矫正

b0901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

b0902未成年人社会适应辅导

新增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帮扶

b10司法鉴定

b1001司法鉴定援助

b11公共公益宣传

b1101“3.15”宣传活动

b1102其它政府委托的公共公益宣传活动

b12其  他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新增区划地名(外业调查及地名信息采集、地名信息化处理及成果归档)

c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c8款)(29项)

c01行业规划

c0101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c0102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c0103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c0104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c02行业规范

c0201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c0202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c0203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c03行业职业资格认定

c0301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0302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0303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0304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0305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0306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c04行业调查

c0401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c0402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c0403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c0404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c0405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c0406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c0407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c05行业统计分析

c0501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c0502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c0503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c06贸易纠纷诉讼

c0601贸易政策咨询纠纷受理

c0602贸易纠纷法律咨询

c07处理行业投诉

c0701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

c0702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产品质量)

c0703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08其  他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中介技术服务事项(d9款)(39项)

d01项目评估

d0101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d0102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d0103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d02项目评审

d0201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d0202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d0203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d0204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d0205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d03检验检疫检测

d030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d0302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d0303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d0304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305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d0306问题商品质量比对试验及公示工作

d0307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d04技术服务

d0401专业管理信息网络的研究、开发、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

d0402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d0403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d05业务咨询

d0501政策咨询

d0502技术咨询

d0503信息咨询

d0504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d06资产评估

d0601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0602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d07审计服务

d070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d0702基本建设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d0703国有大型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d0704大中型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审计

d0705金审工程信息技术保障服务

d0706信息化审计服务

d0707外资类绩效审计

d0708生态环境体系评价审计

d0709审计所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d0710其它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d08绩效评价

d0801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d0802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d0803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d0804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d09其  他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

e其他公共服务事项(e6款)(18项)

e01法律服务

e0101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

e0102法律咨询服务

e0103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工作

e0104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

e0105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e02决策咨询

e0201立法咨询

e0202司法咨询

e0203行政咨询

e0204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e03课题研究

e0301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e0302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e0303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e04会议经贸活动

e0401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2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0403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05展览服务

e0501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0502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06其  他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铜印政办发〔20xx〕25号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20xx-20xx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铜政办发〔20xx〕20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xx市xx区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在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人以额度不足为由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超过两次以上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区财政局对“化整为零”采购行为将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四、20xx-20xx年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附件:xx市xx区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28日


附件:

xx市xx区20xx-20xx年

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㈠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⑴交通工具。

⑵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⑶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⑷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⑸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⑺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⑻视频会议设备。

⑼电梯。

⑽起重机。

⑾锅炉。

⑿中央空调机组。

⒀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⒁公务制服。

⒂各类图书及教材。

⒃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及其他工程。

3、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⑴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加油(定点采购)、维修。

⑵印刷。

⑶工程设计和监理。

⑷网络服务费。

⑸社会中介服务。

⑹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⑺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

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设备及器械、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特殊类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㈠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含)不足5万元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原则实行分散采购;不足0.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分散采购;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80万元(含)以上。

㈢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60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80万元。

㈣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其他有关问题

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特殊类项目。

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xx市xx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办公用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房的界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等。

二、办公室用房的使用标准

1.区级正职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

2.区级副职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

3.直属机关科级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

4.科级以下每人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为6平方米;

5.办公室用房结构性超标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规定。

三、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管理

1.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

2.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审批程序:办公用房权属单位编报改造维修计划,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办公用房的改造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四、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实行统一管理。

1.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程序:需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先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3.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提出租用理由、面积,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租用手续。

4.处置机关办公用房,由办公用房权属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五、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管理参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切实加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优化办公环境。

六、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现象。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xx市xx区关于实行作风和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八、制定机关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xx市xx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

1.本办法所称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区级党政机关管理使用的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货车、19座以下商务车等。

2.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总额控制、区别职能、动态调配、严格限购的原则进行管理。

3.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被撤销的用车单位,原核定的车辆编制作废。新成立机构的车辆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核定。

 二、配备管理

1.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但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含9座)使用最高年限为15年,9座以上的公务用车(面包车、中巴车、大轿车)使用最高年限为10年。

2.更新一般公务用车中的小轿车标准: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更新一般公务用车中的越野车等车辆按有关程序审批)。

3.更新一般公务用车的程序:用车单位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购置车辆的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区监察局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一采购。

三、使用管理

1.用车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审批、使用登记等制度。    

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从事非公务活动,节假日非值班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3.全面执行现行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对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4.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四、处置管理

1.一般公务用车调拨程序:用车单位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拨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区监察局审查,报请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一调拨,各单位不得私自调拨车辆。

2.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用车单位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报废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区监察局审查,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由专营单位统一进行。

3.一般公务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报废等手续后,区财政局应及时按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五、监督管理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问责的,按照《xx市xx区关于实行作风和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七、制定机关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铜印财发〔20xx〕45号



xx市xx区财政局 中共xx市xx区委组织部

xx市xx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市委实施意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xx省财政厅 xx省委组织部 xx省公务员局印发《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精神及我区实际,制定了《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xx区财政局            中共xx市xx区委组织部




xx市xx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8月13日









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xx市财政局、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铜财行〔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

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

15010010050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区级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区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第xx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xx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xx二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xx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xx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xx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铜印财发〔20xx〕60号


xx市xx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

通        知


各镇(办)、区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铜财采资〔2013〕146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区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各主管单位应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转发至各基层单位执行。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财政局 

20xx年9月16日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包括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二、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区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科级及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件: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铜印财发〔2013〕64号


xx市xx区财政局

xx市xx区监察局

xx市xx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管委会、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扩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库〔2012〕6号)及《关于印发区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印政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区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2年试点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我区区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原来要求采用授权威尼斯人网址的支付方式结算的支出,现在改为按公务卡方式结算;对原来要求采用直接威尼斯人网址的支付方式的支出,仍采用直接威尼斯人网址的支付方式结算。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区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区级及区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地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8月末前书面报区国库支付局综合科备案。同时,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基层预算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将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开立公务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的预算单位。对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xx市xx区财政局             xx市xx区监察局




xx市xx区审计局             

2013年8月1日



 



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xx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在全市上下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强大气场,让“干字为本”成为铁规矩、正导向,全面推进“转型xx、美丽xx、健康xx、富裕xx”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在省考指标任务完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可直接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被省政府授予“十强县”或“五强区”称号的,或被授予xx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 

(三)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市级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市级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五)对培育“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和市级园区、景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区县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1个月的工资奖励。 

(二)对首次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十强县”或“五强区”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若继续保持在全省“五强区”或“十强县”之列,市上每年奖励200万元。区综合排位每前进1位奖励100万元,县每前进1位奖励30万元。新区纳入耀州区统计范围参与全省城区经济考核,耀州区在全省城区经济综合排名中每前进1位,奖励市新区管委会6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市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区县、市级部门核发奖金,奖金依据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其中对市级重点项目推进中考核位居前4位的,依次发放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驻工地专员依据重点项目推进效果,经企业评价、综合考评为优秀格次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五)完成年度培育“四上”企业任务,当年每净增1户,奖励区县、市级园区、景区相关部门各2万元,奖励市级相关部门各1万元。 

上述各类奖金分配方案由区县、部门自行制定,报市考核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1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党政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本区县、本部门领导职位出缺后优先从内部酝酿提拔。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考察人选,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学习和健康疗养,并给予1个月的工资奖励。 

(四)在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乡镇(街道办)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办)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政治品德过硬、精神状态饱满、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洁兼备、干部群众公认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综合评定10名“五好党政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六)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七)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推进“四个xx”建设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局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从政环境,加快推进“转型xx、美丽xx、健康xx、富裕xx”建设,根据《xx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或开展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推动xx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四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免责减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选拔重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六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新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八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九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全面建设“转型xx、美丽xx、健康xx、富裕xx”的要求,完善我市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xx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级各人民团体,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区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中,市级部门或区县分管工作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的区县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在全省综合排名下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二)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中央、省、市通报批评的,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分管党政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区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选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区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三年排名后五位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委书记、市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区县有关领导干部、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和故意隐瞒不报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三)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借调市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区县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市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请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区县、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六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市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属各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xx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xx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xx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        “五个扎实”要求,不断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追赶超越”,根据《xx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我区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按照35%的比例,对各组排序靠前的镇(街道)和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按照35%的比例,对各单位相关人员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获得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核表彰的镇(街道),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农民增收先进单位”称号。

(二)我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进位,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位居全省前5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部门”称号;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名次进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我区在全省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格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机构、镇(街道)、部门授予“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称号,对获奖单位的相关人员授予“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四)对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和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

(五)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中成效显著的镇(街道)、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的镇(街道)和部门,各奖励5万元;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二)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镇(街道)和部门,各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部门”的,各奖励3万元;对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部门,承担指标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三)对在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中获得“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的领导机构、部门,各奖励5万元,镇(街道)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秀单位”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按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制定,报区考评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5名优秀党政干部,优先推荐任用。

(四)对在上级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和推荐任用。

(五)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实施三大战略、打造十大板块成效特别显著和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区考评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分别由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区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区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xx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xx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体现亲商亲民,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

(十二)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减免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诫勉和督导。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十二条  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

各问责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区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xx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造成我区被“一票否决”或所承担主要指标未完成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单项工作中被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造成影响的,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或在市、区级单项工作观摩评比中排名末位,且造成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在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七)在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核排名中连续两年居后五位的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八)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九)在处置应对急难险重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造成我区退位,承担主要退位原因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指标连续两年退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央和省、市、区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生态环境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区级部门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维稳综治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和干部考察中出现拉帮结派、拉票、造假等违规行为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党(工)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镇(街道)、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任职试用期满,单位党组织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三)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区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区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对涉及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建议调整人选,区委配合做好有关考核结果认定、提醒调整建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区委组织部对区内出现的上述情形,书面报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区委组织部认真审核,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工)委、区级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八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xx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xx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xx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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