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奖励办法7篇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就业工作奖励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新党发[2008]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现农民实际增收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补助资金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
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 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 10 元给予奖励
2、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 20 元给予奖励
3、6 个月以上 l 年以内的按每人 30 元给予奖励
4、就业 1 年以上的按每人 40 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 20 元给予奖励
2、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 40 元给予奖励
3、6 个月以上 l 年以内的按每人 6 0 元给予奖励
4、就业 1 年以上的按每人 80 元给予奖励。
三、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 60 元给予奖励
2、6 个月以上 l 年以内的按每人 9 0 元给予奖励
3、就业 1 年以上的按每人 l20 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的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劳务输出机构每年末向乡(镇)
财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 威尼斯人网址的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劳务输出机构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于ll月 20日之前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县(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乡(镇) 政府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及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并于当年 1 2 月 1 日前将分乡(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地州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需要附各乡镇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县(市) 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当年 l 2 月 1 0 日前将分县(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同时需要附各县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统计表)。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全年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报表进行认真核实 并随机抽查部分地州市实地核查基础资料和报表的真实性。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要做到上报数据准确无误抽查核实面积应达到 30以上。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和报告进行认真测算和审核确认后及时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地。
第十四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定工作坚持层层上报、审核的原则。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负其责严格审核基层上报的基础资料并以当地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上共同报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地州市全年转移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人数不足 2 000 人的、以及本县(市)内转移就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补助自治区不予补助。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县(市)申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报依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pj,奖代补资金建立公示制度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审核、申报和使用奖励资金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劳务输出机构 两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
对审核把关不严、 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篇二: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省人事厅文件冀 人 字 [2008] 1 77 号
关于开展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 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 省直有关部门, 各学校:
为了 弘扬敬业和奉献精神, 表彰和宣传先进事迹, 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决定组织开展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表彰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
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两项。
先进单位在各
设区市、 各有关学校从事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单位和各级各类毕业生接收单位中评选; 先进个人在各级各单位从事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且工作时间满 2 年以上的人员 中评选。
(二)
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先进单位 50 个, 先进个人 60 名 ( 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 从中评选出 20 名 先进工作者)。《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 额分配表》 见附件 1。
二、 评选条件 ( 一)
先进单位 1、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模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 政策。
能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 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积极开拓创新, 措施得力, 成效显著。
2、 按照《河北省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冀政[2003] 35 号)
的要求, 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的 1% , 专业就业工作人员 按照不少于毕业生人数的 1/500 配备。
现代化办公设施齐全, 有专门的就业信息服务网并运转良好。
3、 按照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 《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高就[2008] 1 号)
要求, 在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 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具有完善的就业指导总体规划及具体的课程体系, 尤其在引 导和鼓励毕业生面
向基层就业, 毕业生创业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 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方面成效显著, 在全省具有模范表率作用。
4、 广泛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 每年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不低于 2 场, 多渠道、 多途径地推荐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工作及相关业务开展的活跃扎实, 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效果显著。
学校整体就业率在 80% 以上, 就业统计工作严谨求实, 按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5、 市、 县( 区)
毕业生就业部门积极吸纳人才, 出台了 符合本地吸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在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创业基地、创业资金以及鼓励和引 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做法, 成效显著。
为毕业生服务、 为人才服务、 为沿海经济建设服务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6、 接收毕业生单位就业政策优惠, 环境宽松, 尤其是每年吸引 国家、 省属重点院校和高层次毕业生到本地、 本单位就业的数量较多, 成绩突出。
积极参加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并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在毕业生社会保险及各种福利待遇, 特别是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要落实到位。
对接收的毕业生在培训、 继续教育等方面措施得力, 工作重点突出, 工作制度健全。
( 二)
先进个人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治坚定, 工作作风良好, 在广大毕业生和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望。
2、 热爱毕业生就业工作, 立足本职, 钻研业务, 扎实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毕业生就业相关材料整理规范, 就业数据上报及时, 在完成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中成绩突出。
3、 从事就业工作满 2 年以上, 以毕业生为中心, 服务意识强,恪尽职守, 认真负 责。
所负 责的该单位的就业工作没有出现过劳动争议, 没有出现过服务对象投诉和上访事件。
三、 评选程序 1、 单位推荐。
各设区市人事局, 省直各有关部门、 各学校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 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采取自下而上、 领导集体研究、 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确定拟推荐的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 组织评选。
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 会。
评选委员会在审查相关材料后, 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进行无记名 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拟定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3、 确定结果。
按照审批权限, 报经人事厅领导批准后, 确定评选出的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四、 评选要求 1、 评选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要严格程序,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推荐时重点放在基层,突出一线工作人员 。
2、 各设区市人事局, 省直各部门、 各学校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填写《河北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附件 2)、《河北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 附件 3), 并附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 ( 文字材料在 2000 字左右)
附电子文档,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前报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
0311-87800201、 87909238、87801280。
3、 各级人事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推荐单位、人选确定后, 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县处级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 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 如有弄虚作假, 一经查出, 取消评选资格。
五、 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 由省人事厅授予“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称号, 颁发奖牌。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 和 “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称号, 颁发证书, 并给予记二等功、 三等功奖励。
附件:
1. 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名 额分配表 2. 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3. 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河北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十日
附件 1:
河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先进单位 (个)先进个人(名)
石家庄市 3 2 唐山市 3 2 秦皇岛市 2 1 邯郸市 2 1 邢台市 2 1 保定市 3 2 张家口市 2 1 承德市 2 1 沧州市 2 1 廊坊市 2 1 衡水市 2 1 有关院校 20 41 省直部门 5 5 总计 50 60
附件 2:
河北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呈报审批表
单 位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各学校填报)
集体名称
曾受过何种奖励
人员数 就业指导经费占当年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比例 就业网站是否开通是否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讲课人员(人)
课时或次数 是否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
就业指导课是否进行创业教育
是否有毕业生创业基地
2008 年召开就业洽谈会或专场招聘会次数
是否设有毕业生创业资金及数额
主
要
事
迹
呈 报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人 事 厅
盖
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呈报审批表
单 位
年
月
日
(接收毕业生单位填报)
单位名称
曾受过何种奖励
近年来接收毕业生人数 2008 年前 3 年 2008 年
2008 年前 3 年 2008 年 近年参加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次数、 在市场上接收毕业生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人数
是否对接收的毕业生进行了培训和继续教育
初级培训人数
高级培训人数
主
要
事
迹
呈 报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人 事 厅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河北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呈报审批表
单 位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就业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现在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曾受过何种奖励
主
要
事
迹
呈 报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人 事 厅
盖
章
年
月
日
篇三: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全校资源,提高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学院在全校就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xx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毕业生仅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服务学生、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贯彻统筹考虑、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工作方针,保证就业工作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状况是衡量学院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确立毕业生就业率是学院生存发展生命线的理念。
第五条学院要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就业教育和毕业
生推荐就业工作,努力使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率保持在全省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前列。
第六条学院应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边远老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同时为毕业生进入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工作争取政策支持,为毕业生进入大型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为毕业生升学深造提供必要帮助,提高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的录取率,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落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院长对学院就业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学院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八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相关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认真分析生源走向、就业市场等学生就业的必备要素,有针对性地协调学院的教育教
学改革,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以就业工作为重要的调节枢纽,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就业的各个环节,树立全员为学生就业工作服务的观念,努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业需要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与学生管理科合署办公,配备至少一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学院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具体开展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活动,宣传就业政策和法规,帮助毕业生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本院学生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就业二级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认定工作,认真准备毕业生推荐材料,审核、登记、发放并管理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
(五)积极开展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宣传,鼓励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
(六)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拓就业市场,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负责建立学院毕业生就业网站、就业基地;
(七)负责收集并及时公布本学院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举办学院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活动;
(八)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
(九)负责毕业生毕业教育,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十)负责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每月上报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若毕业生就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应于事件发生 1 小时内向学校报告;
(十二)负责开展本学院毕业生跟踪回访、毕业生思想调查等工作,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理毕业生改派等遗留问题;
(十三)总结年度学院就业工作,负责对学院就业工作人员的考评,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十四)从教学、管理等各方面为本院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考公务员提供针对性指导和服务;
(十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学院应积极探索建立“全院重视、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院鼓励教职工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奖励办法,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挥专业教师在就业指导、推荐学生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配备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 1500人以内的学院,至少配备 1 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 1500 人以上的学院,至少配备 2 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能完成就业信息网络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五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实行学校下拨和学院划拨相结合的制度。招生就业处每年将学校划拨的毕业生就业工
作专项经费的 40%下拨学院(其中 20%在每年初下拨至学院,20%与学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作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管理,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兼顾就业工作当前需要和就业工作全程化需要,并有利于调动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学院应从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切块经费中安排至少 2%作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八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校纪委、监审处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应设有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的专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等设施。
第二十条为方便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提供开通长途电话等就业工作必备条件。
第四章就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开展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各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积极开展在校毕业生思想调研活动,根据存在的问题,利用课外时间灵活运用授课、请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讲座、咨询、测试、见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就业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四个学年共 38 个课时,计 2 个学分,就业指导教研室具体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并将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教师、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四条教研室应根据各个年级学生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到分段指导。从学生一进校就抓起,让一年级学生尽早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努力方向;帮助二年级学生确立就业目标,早做准备;指导三年级学生进行就业方向选择的“分流”,并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毕业生重点进行专升本、考公务员辅导和就业技能、就业信息、求职技巧等指导,从而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覆盖。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将职业生涯规划列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从一年级就开始组织学生参加职业生涯规划测评,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性格特点和职业取向,培养职业理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学生自主创业将成为就业的重要形式,学院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鼓励毕业生自主
创业。
第二十七条专升本和考公务员(含选调生)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学院应加大对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指导与辅导力度,做好学生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生专业特点,组织毕业生参加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学生就业技能,提高毕业生职场竞争力。
第五章就业市场建设
第二十九条就业市场建设是学院就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学院每年应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建立毕业生信息库,走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发现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市场需求,推荐毕业生就业,增强市场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条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了解、及时收集、客观分析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采取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拖延、遗漏就业需求信息的发布,不得发布虚假就业需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
途径。学院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广泛邀请用人单位进校选用毕业生,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周到的服务。招聘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招聘结果反馈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各学院应进一步发挥工科专业的优势,稳定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重点拓宽非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稳固省内就业市场,积极开拓省外就业市场。
第三十四条就业基地建设是就业市场建设的关键。各学院应根据本院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大与省内外重点中学、相关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就业市场中介的联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争取在省内外建立就业推荐工作站,建设一批学院就业基地,形成有学院特色的就业市场。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应积极创新现有就业模式,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探索拓展专升本、考公务员、培训就业、定向就业、出国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毕业生分流就业模式,努力拓宽本院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应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精神,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就业,扩大学校就业市场,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应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建立学院就业网站,加强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加大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力
度,完善毕业生信息查询系统,通过网络收集、发布招聘信息,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各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开拓毕业生网上就业市场。
第六章学院就业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就业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和完善学院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需要,从而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这也是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下达《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就业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就业工作不到位,就业率达不到规定目标的学院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同时,学院就业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学院效益挂钩。就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学院将取消该年度年终考核评优资格,扣减相应就业经费。
第四十一条招生就业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学院签约和就业情况,让全校教职工了解学校各专业就业工作进展。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到相关学院召开现场会,就相关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学院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把就业率和招生计划挂钩的有关规定,将就业率作为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就业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就业较困难的专业将适当减少招生计划甚至停止招生。
第四十三条学校将就业状况作为推进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 xx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篇四: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mdash; 1 —华水政„2005‟72 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办法》的 通
知
院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办法》已经 2005 年 5 月 1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 2 —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大学生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 号和《关于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通 知 》 中 青 联 发„2003‟26 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这一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特制定我校配套奖励办法如下 1.对参加志愿服务的毕业生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的可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的授予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2.学校设立“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励制度对参加志愿服务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生 3000 元硕士研究生 4000 元。
3.对参加志愿服务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学校的学校学生处为其免费保管。
4.我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或已参加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如要求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1—2 年并享受报
— 3 — 考当年研究生的相关政策。
5.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在三年内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志愿者享受初试总分加 10 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6.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同学学校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他们的服务情况。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并负责办理就业或改派手续。
7.入选参加西部志愿计划的毕业生如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协商尽量争取用人单位的同意支持学生参加西部志愿服务。
8.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大学生
志愿服务△
奖励
办法
通知
— 4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 年 5 月 13 日印发
篇五: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社厅和教育厅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落实学校提出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构建招生、培养、就业、学生管理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就业创业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一、组织领导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评估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招生与就指导中心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就业创业工作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评原则 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和结果同时考核,以结果为重点”的原则,通过量化考评,定性评估,客观公正地反映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及效果,实行招生、培养、就业、学生管理联动,推动全校就业创业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本科生、研究生两个系列分别考核,综合评价。
三、考评目标内容 以服务为先导,以平台建设为载体,围绕就业创业工作面向学生成长成才、学科专业建设、社会需求服务的理念,搭建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平台。具体考核五个方面:制度和保障、就业创
业服务与指导、就业调查研究及市场开拓、工作实效、特色创新。
四、考评程序 1、每年考评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分为自查自评、中心核实、领导小组考评、总结表彰四个阶段进行。各学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上交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报告、自评得分表和支撑材料;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并评分;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考评,考评结果公示;以此为基础评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2、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以广东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总体就业率以学校统计数据为依据。各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材料的审核,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签订虚假协议。
3、往年就业创业工作失误在本年度体现的,从相应考评指标中扣减分数;因工作失误漏报生源影响毕业生就业派遣的(含往届毕业生在本年度体现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为各项得分之和,按本科生、研究生两个系列分别计算,由领导小组综合两个系列的情况评选出相应奖项,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就业创业工作奖项分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奖。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就业创业单项奖分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就业市场开拓工作先进单位、创业实践先进单位和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
3、奖励。
(1)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分别授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6000 元、4000 元、3000 元奖金。
(2)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先进单位、就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学院每年就业创业工作考评中,一级指标“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就业调查研究及市场开拓”得分高的前两名获评“就业创业服务先进单位”、“就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并奖励 3000 元奖金。
(3)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每学院按当年毕业生人数每300 人推选 1 个就业创业工作指导服务老师参评“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对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任老师,经所在学院核准并推荐,可参评“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不受本院名额限制。经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最终评选确定为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 1000 元。
4、惩戒 (1)对本科生、研究生总体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 90%、初次就业率低于 80%的专业,经学校批准,按照一定比例缩减相应系列的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2)对于因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就业创业工作重大
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取消该学院参评先进单位和相关人员参评先进个人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本科生、研究生就业创业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学校职效考核体系。
六、附则 本办法从 2021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学年开始实施,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暂行办法》(校招生就业〔2006〕13 号)同时废止。
附:《大学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评分表》
篇六: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9 年 11 月 8 日
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发放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第三条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性不满 55周岁),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第四条 残疾人创办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申请创业补贴。残疾人已领取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 20000 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 5000 元创业补贴。
第六条 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
第七条 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满 6 个月后,持规定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创业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为本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或对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雇用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 550 元。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元。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雇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每年的 1 月份至 3 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于当年 4 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年内组织 18 至35 周岁,取得高中(职专、技校等)及以上学历,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残疾人,开展 3 至 6 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后在本单位就业率到达 50%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开的,按照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3)。
(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 1 月份至 3 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 4 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十八条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人员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 3 年内,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 1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4)。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 1 月份至 3 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 4 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且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 25%(含 25%),且安排残疾人人数超过 10 人(含 10 人)的用人单位,不在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每超 1 人每年按照 76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7600×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 4 位小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 5)。
(二)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 9 月份至 11 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章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奖励资金负担原则为:各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各区 40%转移支付补助;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经济困难的区,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规〔2018〕29 号)向市财政申请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可扩大各项扶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的范围,提高补贴奖励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各项扶持残疾人就业和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的衔接。
(一)按照(津残工委办〔2012〕6 号)规定,2019 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但未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可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申请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二)按照(津残工委办〔2012〕4 号)规定,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但未申请个体工商户保险补贴的,可于 2020年 1 月 31 日前按原标准申请 2019 年度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三)2020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招用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津残工委办〔2012〕5 号)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中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对应年度或剩余年度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11 号)、《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20 号)、《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6 号)、《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4 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5 号)、《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津残工委办〔2012〕6 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残联〔2013〕227 号)、《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残联〔2018〕136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2、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4、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5、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docx
篇七: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密云区创业环境,降低初创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支持创业孵化机构为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 号)、《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2021-2023)》(京就办发〔2020〕14 号)、《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京人社服发〔2021〕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初创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主管税务机关为密云区税务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日期不超过 36 个月的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创业实体。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不包含劳务派遣公司)。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机构是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其他为本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群体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1、毕业三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2、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三年内创业的军(警)官、军(警)士、义务兵等人员;3、登记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4、其他需要扶持的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第三条 对首次在我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期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初创小微企业,给予 3 千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场地租金、设备采购等基础性支出。对创办多个或在多地创办企业的,同一申请人、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第四条 对于吸纳重点群体人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初创小微企业,招用 1 至5 人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招用 6-10 人给予 6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招用10人以上给予 10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纳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导师库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其参加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和通过备案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活动的,按照每课时(2 小时)400 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为本区户籍,在密云区注册经营的创业实体,成功获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按期还清贷款后,按照企业实际负担利息的 30%给予补贴。
贷款出现展期和逾期的不予补贴。第七条 对接纳创业项目的创业孵化机构,入驻创业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每个工位每年度补贴2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第八条 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对运营管理单位年度考评结果和创业企业对运营管理单位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相应补贴20 万元、1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九条 加快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对获得北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项目的相关研发、市场拓展、人员培训等。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仍可申报其他专项奖励。第十条 成功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市场挂板,挂板时间满 1 年及以上,每个挂板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第十一条 政府可根据自身需求采取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能够提供专业就业创业相关服务的重点人群创办的企业,为本区创业者提供丰富多样的创业创新活动和优质高效的便捷服务。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度安排相匹配资金作为密云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资金(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并纳
入每年财政预算。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三 其它1、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各项涉及补贴及奖励资金只能拨入申请单位对公账户。2、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相关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4、本办法中具体操作程序由密云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