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8篇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职代会) 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凡我公司正式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职工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一、 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称职代会)
代表的产生, 要充分发扬民主, 凡我公司正式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任期三年, 代表受原选举部门职工的监督, 必要时由原选举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
二、 首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定为
人左右。
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 老中青的比例要适当, 女同志也要有一定的代表。
筹备组根据测算结果向各选举部门下达代表分配名 额。
三、 根据工作的需要, 公司领导将推选适当的代表做为大会正式代表参加大会。
四、 代表的选举以
一级部门( 公司行政以办公室为部门)
进行选举, 并组成代表团, 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
每个代表团选举正、 副团长各一人, 负责本团的有关事宜。
五、 根据职代会的任务和代表的职责, 代表的条件是:
1.
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有强烈的事业心, 对工作兢兢业业, 认真负责, 关心公司的建设, 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
顾全大局,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不谋私利, 坚持原则, 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4. 联系群众, 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热心为群众办事。
5. 有较高的思想水平, 有一定的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能胜任职代会的工作。
六、 代表的选举既要充分发扬民主, 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进行。
各部门组成选举领导小组, 领导本部门选举工作。
七、 代表选举的方法步骤 首先, 以 店铺为部门推荐代表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分配名 额。
领导小组集中各部门的意见, 提出复议名 单交全体职工讨论。
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 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部门候选人名 单。
然后, 由全体职工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部门正式代表。
选举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 候选人名 单以姓氏笔划为序。当选人按得票多少计算。
八、 各部门要在
日 前把选举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上报时要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
当选代表要立即在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注:
代表名额分配以 201 0 年 1 2 月底各部门在册职工总数为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 一、
公司形象
1 、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 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 要求等任何场合, 应注视对方, 微笑应答, 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 语气温和, 音量适中, 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 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
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 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 如受话人不能接听, 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 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 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 洽谈业务、 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 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 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 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
生活作息
1 、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篇二: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职工代表是企业职工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代表广大职工参加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 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职工, 因此,选好职工代表对公司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有重要意义。
为迎接我公司 2012 年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的召 开特制定以下选举方案。
一、 职工代表的产生 1. 职工代表的名 额 ( 1)
管理层职工代表
4
名
( 2)
中层以上人员 职工代表按 50% 比例选举产生 ( 3)
普通员 工职工代表按不高于 20%比例选举产生, 具体名 额见附表 职工代表大会按年度每年召 开一次, 职工代表任期 3 年。
2. 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 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 1)
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 经营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
( 2)
关心集体, 富有责任感,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职工代表要敢于和善于反映员 工的意见和建议, 肯为大家办事、 办事公道、 作风正派, 为员 工所拥护, 有一定的威信。
3. 选举要求
( 1)
各部门接到选举方案后, 及时组织召 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本部门职工代表选举。
部门选举流程:
第一、 选举前, 部门负责人要向职工宣讲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 职责, 职工代表的权利、 义务和选举办法等。
第二、 向每位员 工发放选票, 人手一票, 采用无记名 投票。
第三、 由部门负 责人负 责选票的统计。
( 2)
各部门将投票过程及选举结果递交综合部, 由综合部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
选出的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过程是否按照严格的民主程序, 选举时是否有 2/3 以上员 工参加,是否有不正当选举行为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 取消其代表资格或重新选举。
4.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 职工代表的权利
( 1)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他机构, 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检查;
2、 职工代表的义务
( 1)
努力学习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努力学习公司的8846威尼斯的文化,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 2)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做学技术、懂业务的骨干;
( 3)
如实反映职工的合法权益,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 4)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3. 职工代表的作用
职工代表是普通职工中推选出 来的, 代表职工参与 企业民主管理的职工。
因此, 职工代表在许多方面应成为职工的模范。
首先, 职工代表要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模范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再次职工代表要带头学习, 带头实践, 使自 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管理水平。
附件:
1. 职工代表名 额分配
2. 公司 职工代表登记表
3.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4. 职工代表记票统计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附表 1. 职工代表名 额分配 职工代表名额分配 部 门 代表名 额 ( 除部门负 责人外)
部 门 代表名 额 ( 除部门负 责人外)
附件 2. 公司 职工代表登记表 公司职工代表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政治面貌
职
务
文化程序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简历:
推荐部门
推荐时间
选举情况 应到
人 得票情况
实到
人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人事劳资部意见:
负责人:
公司意见:
负责人:
附件 3.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符 号
候选人姓名
符 号
候选人姓名
说明:
职工代表候选人
名 , 应选
名 , 多选为废票, 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 上方空格内画“〇” 。
附件 4. 职工代表记票统计表
计票结果汇总表
部门应参选职工
名 , 实到参选职工
名 ,发出选票
张, 收回选票
张, 有效票
张, 无效票
张, 计票结果如下( 按得同意票多少为序)
:
姓名
票数
统计人:
监票人:
时
间:
篇三: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01003(颁布时间)
19801003(实施时间)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 年 8 月 13 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0 年 10 月 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章 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九章 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简称 《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组织法》),结合我省情况, 制订本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条 省、 设区的市、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选举委员会, 海南行政区公署, 各地区行署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 指导下级的直接选举工作。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人民公社、 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 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同一期间开展选举时,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可委托公社、 镇选举委员会办理。
县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 由地方行政机关领导。
人民公社、 镇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海南行政区、 各地区选举工作办公室受行政区公署和各地区行署的领导。
第二条 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 人民解放军等各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 报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公社、 镇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 推选人员组成, 报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 分别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理选举工作日常事务。
根据《选举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划分的选区, 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由选区推选各方面代表若干人组成, 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区可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 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组长、 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三条 县(市、 市辖区)、 社(镇)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
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和监督《选举法》 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
制订选举工作计划, 规定选举日期;
(三)
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
划分选区, 分配代表名额;
(五)
指导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六)
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七)
印制选民登记表、 选民证、 代表当选证、 选票和其他表册;
(八)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登记当选代表, 颁发当选证书;
(九)
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 填写选举工作情况调查表。
选举工作结束后, 将有关选举文件、 表册、 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社管理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四条 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
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组织法》 和本细则;
(二)
办理选民登记, 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 分发选民证;
(三)
发动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组织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
组织投票选举;
(五)
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 县以上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印章, 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海南行政区、 各地区选举办公室印章, 由行政区公署和各行署制发。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 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七条 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 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第二章 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主要由大会代表提名推荐; 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 提供代表讨论确定。
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可以分别采取联合或单独提名的方法, 向所辖的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但必须经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多数代表同意, 才能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十条 自治州和市所辖的县只分配出席自治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不直接分配出席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省人民代表, 在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选举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城市人口特多或特少, 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选举法》 第九条的规定,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 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并使各民族、 各地区、 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
县、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 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 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
的, 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 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 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 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人口超过五十万的, 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
(四)
人民公社、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 最多不超过一百八十人。
第十三条 自治州、 县、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选举法》 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 如果镇人口特多或特少, 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由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军区、 当地驻军和市、 县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应选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一至三人。
第十五条 设在市、 市辖区、 县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 学校、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 应选市、 市辖区、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
他们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 自治县的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 只选举出席县、 自治县的代表, 不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选区是进行直接选举的基本单位。
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罢免和补选。
每一选区以能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居住集中的城市也可以划大些, 每一选区可选代表多于三名。
第十八条 农村选区划分, 人口少的公社可以公社为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人口较多的公社可以一个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九条 城市选区划分, 能选出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 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不能选出一名代表的, 可按系统或就附近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居民可按街道划分选区, 也可以同邻近的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条 人民公社、 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公社一般以生产大队为选区; 镇一般以单位、 街道或居民委员会为选区。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根据《选举法》 第十九条规定, 进行单独选举时, 各少数民族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进行联合选举时, 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选民按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 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
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 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三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 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 只要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能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 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予选民登记, 但不作为入户口的依据:
(一)
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 没有本地户口的公民, 来历清楚, 确定有选民资格者(要通知原居住地不要重复登记);
(二)
在现居住地出生, 年满十八周岁, 因故未有户口者。
第二十五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 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 应予选民登记, 列入选民名单(如选举日病情发作, 则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六条 下列几种人, 可予选民登记:
(一)
民政部门收容站临时收容人员(经查清来历, 在收容单位登记);
(二)
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
被假释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
(五)
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者。
第二十七条 下列几种人, 暂停行使选举权, 不予选民登记:
(一)
在押的未决犯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
(二)
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
劳动教养人员(包括强制劳动、 收容审查人员);
(四)
保外就医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第二十八条 下列几种人, 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予选民登记:
(一)
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二)
未改变成份的地主、 富农分子;
(三)
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二十九条 结合选民资格的审查, 认真抓紧落实人的政策, 以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要以工人农民为基础, 同时要有各党派、 爱国人士、宗教界、 工商界的代表; 有少数民族、 知识分子、 妇女、 青年、 归侨、 侨属、 烈军属等方面的代表; 各方面的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
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 分别交各选区, 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由选民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以后, 各选区和选举单位应采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 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 并发表政见, 使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知名、 知人、 知情。
第三十三条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 要严格遵守《选举法》 规定的程序和时间, 坚持群众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反复讨论, 民主协商, 不能把持包办, 草率从事, 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任何人不得随意抹掉候选人名单, 也不得加进未经较多数选民同意的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 必须根据《选举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比例,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 经反复讨论、 民主协商确定的, 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公布; 经预选确定的, 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布。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 在投票选举前,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要广泛宣传选举权利的重要性, 深入思想发动; 印制选票(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 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排列); 核实选民或代表人数; 通过选民或代表推选出监票员和计票员(正式代表候选人, 不能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 布置好选举会场, 制作投票箱。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 生产和工作的情况, 设立若干投票站, 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
对于选民流动性大, 分布面广的选区, 或者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 可以设流动投票箱(船), 或办理委托投票, 以方便选民投票选举, 并达到一个高的参选率。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开票时, 要召开选民会, 宣布选举结果, 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三十八条 获得选民或者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 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 对不足的名额, 应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差额的规定, 按照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 可以在没有当选的得票较多的代表候选人中确定, 也可以重新酝酿提名。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省、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 由本级行政机关召集。
人民公社、、 镇人民代表大会, 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召集。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
篇四: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协议书甲方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乙方 根据《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按照“开放办社”原则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按入社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后 接纳乙方为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 。
现双方就入社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行业指导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对乙方下达指导性生产经营计划。
3、甲方有权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乙方予以奖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困难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信息服务。
3、甲方在有条件前提下可以优先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设施。
4、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并协助争取项目支持。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市总社的有关工作会议对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3、经授权可参加市总社优势商品及归口商品经营。
2 4、享受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5、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及获取信息。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服从市总社的管理和指导。
2、定期向市总社工作按照供销社财会制度的规定如实进行财会核算定期向市总社报送财会报表。
3、每年1月底前向市总社无偿缴纳合作发展资金
元。
4、入社时一次性缴纳入社股金
元。
5、维护供销合作组织的整体声誉和利益。
三、 退社及除名 一乙方入社和退社应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乙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市总社讨论决定。
二乙方自愿退社时甲方在接到申请后1 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办理退社手续。
三乙方如违反《章程》 、拒不履行成员企业义务不服从市总社管理市总社可将其除名。
四乙方自愿退社或被除名的不再享有甲方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乙方自愿退社或被除名退社而终止本协议其缴纳的合作发展资金不予退还。
六乙方因除名而终止本协议其缴纳的社员会费甲方不予退还。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五: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某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市工商联(总商会)换届方案》规定,酒泉市工商联(总商会)第十届执委会执委为 171 名,参加会贝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也是本届执委会的执委,执委不另行选举。
三、本次大会共选举**市工商联(总商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总商会会长)1 名、副主席 13 名、副会长 10 名、常务委员 61 名、秘书长 1 名。主席、副主席、副会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均釆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票分主席(总商会会长)、副主席、副会长、常务委员、秘书长五种,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四、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当选。少于半数者,经大会主席团协商,决定是否进行再次选举。
五、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时设总监票人 1 名,
2监票人 2 名,总计票人 1 名,计票人 6 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执委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由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六、选票加盖“**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商会”印章有效。会员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有权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如果不赞成某一位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必须从工商联执委中产生。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候选人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候选人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
七、代表填写选票时,对赞成的候选人,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空格内划“〇”;对不赞成的候选人,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空格内划“x”;弃权者在选票上不划任何符号。若要另选他人,必须在不赞成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空格内划“x”,然后在这个候选人下面的另选人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〇”。
八、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进行检查,然后加封票箱;投票对,先由主席台上的代表投票,其他代表按座次顺序和工作人员引领的路线依次投票。大会不受理委托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当众清点选
3票,并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十、计票完毕后,先由总计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篇六: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年$月"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 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 一 章总则第 二 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 三 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 四 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 五 章选区划分第 六 章选民登记第 七 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 八 章选举程序第 九 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 十 章第十一章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参见宪第&’()*(’ (’,条-第二条!选举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参见直选规-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 岁 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投票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军队单独选举"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参见军选办-第六条!妇女代表(归侨代表的比例及出国人员的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 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 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选举的主持及指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 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选举经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九条#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 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 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二"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县#自 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 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 百五十名%人口 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 额基数为四 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 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 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 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 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 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 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代表名 额可以另 加百分之五&第十条’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 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 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地方人大代表总名额的变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 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 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二条#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自 治州%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 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 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 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三条#直辖市及其辖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四条#省%自 治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分配办法及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 行规定%&参见港基第’(条$澳基第’(条)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在省级行政区里的分配办法#省"自 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额$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全国人大代表名 额的最低限度和分配办法#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大代表名 额的确定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大代表名 额的确定办法"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应相当 于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可以适当 少于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 治县#经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可以适当 少于当 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聚居区内 其他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确定办法"自 治区&自 治州&自 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名 额的确定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法!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 治区$自 治州$自 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自 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族自 治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所使用 的语言!自 治区$自 治州$自 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 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 单$代表当 选证书和选举委员 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选区划分办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选区人口的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 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与选民证%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 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异议的处理%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 内 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 的五日 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 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 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三十条!差额选举的比例"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 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 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 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由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 的十五日 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
篇七: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汇报监事会、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恢复,已经纳入了 xx 区供销社综合改革方案中,在今年出台的 xx 区供销社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中,也明确把监事会、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恢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
目前我社已向区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三会”恢复工作正在筹备中,并积极争取监事会主任正处级名额,也初步确定了社员代表大会参会名单、监事会、理事会选举办法,计划本年 6 月份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理事会。
此项工作前期筹备已基本就绪,目前困难在于监事会主任正处级名额的落实,我们原计划等市社监事会成立后,再进一步向区上争取名额,因为在我区供销社综合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参照省市监事会设置监事会主任”。
xx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篇八: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章县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 选 举 方 案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规定, 物资总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经中共宜章县物资行管办(总公司)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及行管办(总公司)
工会委员会关于选举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报请县总工会同意意见, 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职工意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核心, 依法依规, 按程序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促进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 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组
长:
吴晓亮 副 组 长:
谷贵金 成
员:
黄健仁
杨东升
黄祯明
王细兴
曹秀云 三、 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主
任:
谷贵金 副 主 任:
李军伍
黄丽花 成
员:
曾金金
曾娅萍
彭春美
杨峰林
江华英
邓宜容 四、 代表名额的确定及结构 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郴州市职工代表待会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 经支委会决定,
2物资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 35 名(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 7 名; 女职工代表不少于 9 人;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五、 选区的划分及代表名额的分配 1、 这次选区的划分主要是以总公司下属各部门为单位进行选举, 考虑本单位的特殊情况, 把停薪留职人员、 外派人员及休假人员划归办公室, 为第一选区, 梅田仓库为第二选区, 爆破分公司为第三选区、 民爆公司为第四选区、 配送中心为第五选区、 财务科为第六选区、 管理为第七选区、安全科为第八选区、 待岗人员划归项目部为第九选区、 内部退养人员为第十选区。
2、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区 职工人数 代表名额 组织推荐名额 备注 1 22 5 1
2 18 5 1
3 16 4 1
4 6 2
5 11 3 1
6 5 2
7 6 2
8 5 2
9 6 2
10 23 4
合计 118 31 4
3六、 代表条件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2、 热爱公司、 热爱公益事业。
能较好履行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与总公司建立了 劳务关系, 有较好地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4、 公道、 正派,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七、 选举办法 1、 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选举办法。
2、 本次选举各选区设粉色选票一张, 职工在选票的代表姓名右栏上, 按本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写好职工代表姓名、 并在下方方格内划“o”, 如职工填写名单超过本选区分配的代表名额时, 该选票无效。
3、 物资总公司第二届代表大会代表以各选区为单位,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直接选举产生。
4、 参加会议的职工人数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因事不能到会的职工可书面委托他人代投票或电话投票(电话投票必须在会场上电话免提接听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记好票并投入票箱), 接受他人委托投票的只能接受一人投票, 委托投票和电话投票人数可计算为实到会人数。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5、 本次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 35 名, 其中组织推荐代表为 4 名, 均分配到各选区依法选举产生。
各选区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 应就得票多的候选人差额进行再次投票选
4举, 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赞成票相同的, 不能确定当选时,以获反对票少的当选。
6、 各选举设监票员 1 名, 计票员 1 名, 选举结果单上选区负责人、 监票员、 计票员必须签名。
7、 未尽事宜由工会委员会协商解决。
八、 各选区负责人、 联络员的确定 选区 负责人 联络员 备注 1 曹秀云 黄丽花
2 谷贵金 李成仁
3 黄祯明 刘晓鹏
4 王细兴 杨峰林
5 王细兴 谭茂山
6 黄健仁 曾金金
7 黄健仁 谷瑞春
8 谷贵金 吴建华
9 杨东升 李军伍
10
谷贵金 程
章
物资行管办(总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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