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 全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 制定监察法背景介绍01制定监察法重要意义02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03监察法草案指导思想04监察法草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
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 法
制定监察法背景介绍 01 制定监察法重要意义 02 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 03 监察法草案指导思想 04 监察法草案基本思路 05 监察法全文逐条解读 06 目录
制定监察法背景介绍
一 一
3 月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制定监察法背景介绍
9 章 69 条 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 监察程序 反腐败国际合作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监察法 监察法分为
制定监察法重要意义
二 二
01 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02 03 04 05 五大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监察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
三 三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6 年10 月 2017年6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2017 年6 月15 日 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7 年6 月下旬 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7 年11 月7日 日至 至12 月6 日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7 年12 月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2018 年1 月 18 日至19 日 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 1 月29 日至30 日 201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 2018 年1 月31 日 2018年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2018 年2 月8 日 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
监察法草案起草指导思想
四 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指导思想
监察法草案基本思路
五 五
基本思路基本思路 01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02 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03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监察法全文逐条解读
六 六
总
则
1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 第1.2.3 条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 第4.5.6 条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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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 第7.8.9.10 条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 第11.12.13.14 条
监察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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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01 02 03 04 05 06 第 第15 条
第 第16 、17 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监察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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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18 、19 、20 、21 条 第十八条 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第 第22 条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前言:2021 年 9 月 20 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9 章,共 287 条。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本文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含全文)!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 2018 年 3 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
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 101 家单位的立法需求建议。起草出《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
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021 年 5 月和 7 月,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 5月 17 日至 6 月 15 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央批准后,《条例》于 9 月 20 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三不”一体推进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
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九、《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应当说,《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的规定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一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十二、《条例》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 年 7 月 20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 年 5 月 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6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 保证政令畅通, 维护行政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 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 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 在提请决定前, 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 、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 、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中的问题;
(二)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
(三)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组织协调、 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 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依据
dash;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讲解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安排,我就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大家作简要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国家监察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战国时期开始确立监察制度的;秦朝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郡设监察官郡御史;西汉时期《六条问事》开创了中国古代专门性的监察法规的先河。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唐初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宋、明、清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宋朝御史台、谏院均职掌监察权力;明代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与职能,创建了都察院制度;清代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典。近代监察制度大体经历了湖北军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四个阶段。当代监察制度分为创立、发展、遭受挫折、恢复和发展四个时期。1949 年至 1953 年是创立时期,1954
— 2 — 年至 1958 年是发展时期,1959 年至 1978 年是遭受挫折时期,1979年至今是恢复和发展时期。
二、监察法立法经过 2015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2016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6 年 6 月至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 6 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2016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 年 6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7 年 6 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 3 — 委员会将草案送 23 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12 月 6 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 11 月 30 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7 年 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 29 日至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 年 1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018 年 2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2018 年 3 月 13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 年 3 月 13 日下午和 14 日上午,
— 4 —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审议。共有 1840名代表发言提出了 1384 条意见,其中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389 条。2018 年 3 月 14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18 年 3 月 20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出台之前,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
— 5 — 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 6 — 我国 80%的公务员和超过 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监察法的出台,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四、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 9 章 69 条 8700 余字。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在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监察法》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
— 7 — 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8 —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明确监察范围和管辖 关于监察范围。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关于管辖问题。《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
— 9 — 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 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 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
— 10 — 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